【goacese】評論
第 36 條104/12/17修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GRACE】評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瞄準台鐵 郵局】評論
褫奪公權有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權 ,不能擔任公職而已
【得榮 郵局已上榜謝謝大家】評論
褫奪公權有選舉 罷免 創制 複決權 ,不能擔任公職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