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14. 採購稽核小組依採購法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稽核小組稽核監督採購,不包括對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作業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第 2 條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稽核小組)得就機關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料,辦理稽核監督。稽核小組為辦理前項事宜,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 3 條稽核小組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對機關進行稽核監督。主管機關或設立機關發現機關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亦得經召集人為前項之指定。前二項以外情形,稽核小組得隨時辦理稽核監督。稽核小組進行稽核監督時,得不預先通知機關

【評論主題】213. 採購稽核小組認為採購機關違反採購法之情節重大者,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14 條稽核小組認採購機關有違反本法之情形者,除應依本法規定處理外,應函知機關採行改正措施,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前項違反本法之情形,其情節重大者,稽核小組應另通知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副知其上級機關、主管機關及審計機關;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司法機關處理。稽核小組依前二項規定副知主管機關,得以電子資料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稽核小組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執行情形,應予追蹤管制。

【評論主題】212. 採購稽核的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採購法令,如遇採購機關有違反採購法令者,即依規定促請改正或併請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就其執行情形予以追蹤管制。(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4 條採購稽核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府採購法令。各部會署及地方採購稽核小組應將每月辦理結果,向本法主管機關彙報,以供考核。

【評論主題】211.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10.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亦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09.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08.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仍非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06.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但不包括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05. 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包括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及該等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但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亦得稽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204.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不得拒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第 2 條

【評論主題】203. 採購稽核小組為稽核監督機關辦理採購,得向相關機關調閱有關資料;被請求機關得以密件為由予以拒絕。(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第 2 條

【評論主題】202. 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屬於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採購稽核小組組織準則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第 3 條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之範圍如下:一、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一)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與所屬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設立採購稽核小組之部會署及所屬機關以外之中央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或其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地方機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二、部會署採購稽核小組:(一)該部會署及所屬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該部會署及所屬機關補助或委託地方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三、直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直轄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直轄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四、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一)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所辦理之採購。(二)縣(市)及所轄鄉(鎮、市)各機關補助或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採購。

【評論主題】144 下列何者正確? (A)機關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30日。 (B)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2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第 61 條(A)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將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之結果通知各該廠商者,應於審查結果完成後儘速通知,最遲不得逾決標或廢標日十日。前項通知,經廠商請求者,得以書面為之。第 62 條(B)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第 64-1 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C)採最低標決標,其因履約期間數量不確定而於招標文件規定以招標標的之單價決定最低標者,並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招標標的在二項以上而未採分項決標者,並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最低標。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52 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D)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評論主題】143 投標廠商之標價超過底價時,下列何者正確? (A)議價之減價次數不得逾3次。 (B)比減價格之次數為不得逾3次,不包括洽最低標減價1次。 (C)比減價格之次數由機關限制次數,但應事先通知各比減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53 條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評論主題】142 保固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百分之二十。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三。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第 25 條保固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

【評論主題】137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應於招標文件中預為載明? (A)投標廠商應符合資格之一部分,得由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 (B)投標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第 36 條(A)投標廠商應符合之資格之一部分,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但以招標文件已允許以分包廠商之資格代之者為限。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37 條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B)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法規名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第 12 條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C)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評論主題】141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正確? (A)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B)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3 月 08 日第 2 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五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二、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三、依本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形,機關得於公告或招標文件中訂明開標時間地點,並於開標後當場審查,逕行辦理決標。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22 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一、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二、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三、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四、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五、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六、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七、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八、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九、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社會福利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十一、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十二、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及庇護工場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十三、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十四、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或提供文化創意服務。十五、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前項第九款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第十款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與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之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九款社會福利服務之廠商評選辦法與服務費用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十三款及第十四款,不適用工程採購。第 49 條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外,仍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評論主題】112 押標金之額度以不逾廠商標價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百分之一 。 (B)百分之五 。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十五。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第 9 條押標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標價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採單價決標之採購,押標金應為一定金額。

【評論主題】111 履約保證金以不逾契約金額百分之多少為原則? (A)百分之五 。 (B)百分之十 。 (C)百分之十五。 (D)百分之二十。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第 15 條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得為一定金額或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由機關於招標文件中擇定之。前項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採單價決標之採購,履約保證金應為一定金額。

【評論主題】109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機關採複數決標辦理採購,其允許依不同數量報價者,可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但不得有不同之決標價。 (B)機關採分項報價分項決標辦理者,廠商不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第 65 條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複數決標方式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招標文件訂明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二、訂有底價之採購,其底價依項目或數量分別訂定。三、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得依項目或數量分別繳納。四、得分項報價者,分項決標;(A)得依不同數量報價者,依標價及可決標之數量依序決標,並得有不同之決標價。五、分項決標者,得分項簽約及驗收;依不同數量決標者,得分別簽約及驗收。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52 條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D)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之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者,以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為原則。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

第 69 條(C)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58 條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或擔保。廠商未於機關通知期限內提出合理之說明或擔保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法規名稱: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第 13 條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採用(B)複數決標並以項目分別決標之採購,廠商得依其所投標之項目分別或合併繳納押標金。其屬合併者,應為所投標項目應繳押標金之和。前項合併繳納押標金者,得依所投標之項目分別發還之。

【評論主題】104 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審查委員會應由5人以上組成 。 (B)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第 6 條機關辦理藝文服務採購,採公告審查程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其登載事項,準用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二、招標文件之內容,應考量藝文服務之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必要時得諮詢藝文業者之意見。三、(C)招標文件應訂明審查項目、審查標準及評定優勝者之方式。四、應成立審查委員會辦理審查;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五、(A)審查委員會應由委員五人以上組成;其(B)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六、審查委員會之成立時機,準用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七、前款審查委員會,機關得以本法第九十四條成立之評選委員會代之。八、審查產生優勝者後,辦理議價及簽約事宜。九、不訂定底價者,由審查委員會審查經費,並得提出建議金額。前項公告結果,僅一藝文業者投標者,仍得進行審查。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 46 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第 94 條(D)機關辦理評選,應成立五人以上之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名單由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建議之。前項所稱專家學者,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0 日 ) 第 7 條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應登載下列事項:一、有案號者,其案號。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三、招標標的之名稱及數量摘要。有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者,其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四、招標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五、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六、公開開標者,其時間及地點。七、須押標金者,其額度。八、履約期限。九、投標文件應使用之文字。十、招標與決標方式及是否可能採行協商措施。十一、是否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十二、是否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十三、廠商資格條件摘要。十四、財物採購,其性質係購買、租賃、定製或兼具二種以上之性質。十五、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十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評論主題】105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2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係按其性質所占何項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A)採購金額。 (B)預估金額。 (C)預計金額。 (D)預算金額。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採購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第 7 條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評論主題】103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專業服務,其履約期限達多少時間以上,得於契約內訂明自該期間屆滿之次年起得隨物價指數調整契約價金?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

第 17 條

【評論主題】88888888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共同投標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5 月 22 日第 4 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五家為原則。機關並得就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主辦事項之金額,於其共同投標協議書所載之比率下限予以限制。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共同投標時,應並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評論主題】30 一位體重60公斤之民眾,喝了一罐350 CC,酒精濃度5%(百分之五)的啤酒,請問其吐氣之酒精含量約為多少?(A) 低於 0.15 毫克/公升 (B)高於 0.15毫克/公升,但低於 0.20

【評論內容】

表定參考值:60公斤,要喝到960c.c的啤酒(酒精濃度5%),才會達到0.25mg/L

所以,依題意代入:

960=>0.25

350=>X

960:350=0.25:X

X=0.0911

【評論主題】19 關於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了解我國人民之教育水準及人口素質,並作為訂定教育政策與措施之重要依據,政府特辦理教育程度查記 (B)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 12 歲以上人口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72 條(B)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第 33 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C)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法規名稱: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第 1 條(A)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第 14 條(D)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

【評論主題】12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何種戶籍登記?(A)回復戶籍登記 (B)遷入登記 (C)初設戶籍登記 (D)合戶登記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7 條(A、B)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 15 條(C)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第 19 條(D)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戶登記。

【評論主題】1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處所得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 (B)兩人或兩人以上始得為一戶 (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D)「國立臺灣大學」得為一戶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3 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B)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0 一位體重60公斤之民眾,喝了一罐350 CC,酒精濃度5%(百分之五)的啤酒,請問其吐氣之酒精含量約為多少?(A) 低於 0.15 毫克/公升 (B)高於 0.15毫克/公升,但低於 0.20

【評論內容】

表定參考值:60公斤,要喝到960c.c的啤酒(酒精濃度5%),才會達到0.25mg/L

所以,依題意代入:

960=>0.25

350=>X

960:350=0.25:X

X=0.0911

【評論主題】19 關於教育程度查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了解我國人民之教育水準及人口素質,並作為訂定教育政策與措施之重要依據,政府特辦理教育程度查記 (B)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 12 歲以上人口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72 條(B)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第 33 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C)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法規名稱: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第 1 條(A)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第 14 條(D)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

【評論主題】12 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應為何種戶籍登記?(A)回復戶籍登記 (B)遷入登記 (C)初設戶籍登記 (D)合戶登記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7 條(A、B)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 15 條(C)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第 19 條(D)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戶登記。

【評論主題】1 關於「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同一處所得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 (B)兩人或兩人以上始得為一戶 (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D)「國立臺灣大學」得為一戶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3 條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B)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C)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郵政補償金依法確定後,受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逾多久不領取而消滅其權利?(A)一個月(B)三個月(C)五年(D)一年

【評論內容】

名  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04 27

35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3. 下列何者是建立友誼非常重要的一個元素? (A)討好 (B)喜歡 (C)奉承 (D)互利。

【評論內容】

利用削去法,把有負面的、市儈的刪除,...

【評論主題】19 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有繼續性之工作,不得訂定定期契約(B)臨時性與短期性之工作,得訂定定期契約(C)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之特定性工作

【評論內容】

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第 9 條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B)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A)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C)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第 10 條

(D)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評論主題】郵政法所定之罰鍰,得由何者協助執行之?(A)稅捐稽徵人員(B)郵政代辦所人員 (C)地方政府人員 (D)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第 46 條

(刪除)

【評論主題】依郵政法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應如何處置?(A)移送強制執行 (B)移送拘留 (C)限制營業 (D)加罰滯納金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6 條

(刪除)

【評論主題】8.郵政法所定之罰鍰,得由何者協助執行之?(A)稅捐稽徵人員(B)郵政代辦所人員(C)地方政府人員(D)中華郵政公司人員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 46 條

(刪除)

【評論主題】28.某甲向郵局交寄內附新臺幣3,000 元禮券之普通掛號信函1 件,郵局於郵件未投遞前因不明原因而遺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寄件人得向郵局請求補償新臺幣575 元(B)郵局交付補償金後,即取得

【評論內容】

陳德蔓

名  稱:郵件處理規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第 64 條 

國內掛號函件之補償金額,每件為新臺幣五百七十五元;國際掛號函件,每件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三十計算單位,計算補償金額;掛號印刷物專袋,每袋依國際貨幣基金特別提款權一百五十計算單位,計算其補償金額。

報值或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應予補償時,按所報或所保價值之全部或一部予以補償。一部損失,以實價補償,其實價,依收寄時及收寄地之市價定之,最多以原件所報或所保價值為限。

寄件人自願放棄前二項補償金而請求補寄相同之國內函件者,得免費收寄之。

第 65 條 

國內掛號包裹及國內快捷郵件之補償金額,依下列規定:

一、單件包裹以...

【評論主題】256.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屬人民陳情案件,應依據_________,之規定辦理。(A)「行政程序法」第7章(B)「行政院暨所屬各 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C)以上皆是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95 年 06 月 12 日

第 34 條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

(一)最速件:一日。

(二)速件:三日。

(三)普通件:六日。

(四)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五)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六)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各機關得視事實需要自行訂定。

二、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辦理答復立法委員質詢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三、人民申請案件:應按其性質,區分類別、項目,分定處理時限,予以管制。

四、人民陳情案件:依據(A)行政程序法第七章及(B)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之規定辦理。

五、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處理速別之擬定,發文機關承辦人員應確實區分,各級人員應詳加審核;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文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依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均不含假日。

【評論主題】255.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______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伍萬元以下罰金。(A)1年(B)2年(C)3年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

【評論主題】254. 各機關對於民眾申請閱覽、複製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________,以書面通知申請人。(A)7日內(B)14日內(C)30日內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17 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第十七條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評論主題】253. 檔案管理以統一劃分(A)分散管理(B)集中管理(C)個別管理為原則。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檔案法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07 月 02 日

第 6 條

檔案管理以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

檔案中有可供陳列鑑賞、研究、保存、教化世俗之器物,得交有關機構保管之。

【評論主題】252. 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______傳遞。(A)通信保密裝備(B)資 訊保密裝備(C)加密技術(D)以上均是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第 21 條

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

一、在機關內相互傳遞,屬於絕對機密及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

二、在機關外傳遞,屬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或便衣人員護送。屬於機密者,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或以外交郵袋或雙掛號函件傳遞。

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由承辦人員或指定人員傳遞者,事先應作緊急情形之銷毀準備。國家機密非由承辦人員親自持送傳遞者,應密封交遞。

以電子通信工具傳遞國家機密者,應以加裝政府權責主管機關核發或認可之(A)通信、(B)資訊保密裝備或(C)加密技術傳遞。

【評論主題】251. 各機關對於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______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A)3日內(B)5日內(C)7日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檔案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05日

第 19 條

各機關對於前條申請案件,認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三十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評論主題】42 下列何者非為辦理收養登記改姓之申請人?(A)收養人 (B)被收養人 (C)戶長 (D)法定代理人

【評論內容】名  稱:姓名條例 _修正日期:民國 104 ...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死亡登記之申請人?(A)配偶(B)同居人(C)警察(D)經理殮葬之人

【評論內容】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評論主題】在進行客運旅次的旅行成本分析時,通常僅計算什麼成本?(A)維修成本(B)時間成本(C)運具成本(D)實際支出成本

【評論內容】旅次的旅行成本是指:旅客為了完成該旅次所須支付的費用,以使用公共運輸(如計程車或公車)者而言,旅行成本是指旅客付給計程車司機的費用,或購買公車票的票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