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RAC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7 條(A、B)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 15 條(C)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第 19 條(D)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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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17 條(A、B)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原有戶籍國民,經許可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第 15 條(C)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國內出生,12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第 19 條(D)在同一戶籍地址內,不同戶間另立新戶或合併為一戶者,應為分(合)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