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民國 105 年核發未使用本名之學歷證件,依姓名條例之規定,關於該學歷證件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學歷證件有效,但違法而得撤銷
(B)該學歷證件有效,但有瑕疵,戶政事務所得更正
(C)該學歷證件無效,自始不發生任何效力
(D)該學歷證件有效,但有誤繕瑕疵,學校得依職權更正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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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君君】評論
姓名條例第 6 條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
【Roy衝衝虎】評論
第6 條 (應使用本名事項)學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