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非原住民甲男與原住民乙女結婚,婚後生有一子丙,經甲乙協議從甲之姓;後來甲乙離婚,由乙行使及負擔對未成年人丙的權利義務。請問丙是否具 有原住民身分?
(A)因丙有一方父母為原住民,故自出生時即具有原住民身分
(B)因丙從非原住民甲之姓,故丙永遠無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C)乙得以丙之法定代理人資格,變更丙之姓名,改從乙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取得原住民身分
(D)甲乙離婚時經其二人協議後,丙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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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r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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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依原住民身分身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原住...

【用戶】nocsh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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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雖然依原住民身分法4-2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部分違憲,但又但原住民團體及學者又反對大開原住民特權大門所以本題在未來應該是存有爭議性的....吧?

【用戶】ro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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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nocsh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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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雖然依原住民身分法4-2是: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但111 年憲判字第 4 號宣告部分違憲,但又但原住民團體及學者又反對大開原住民特權大門所以本題在未來應該是存有爭議性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