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何者屬於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名之事由?
(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B)字義粗俗不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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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ju】評論
姓名條例第10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
【Roy衝衝虎】評論
姓名條例第10 條 (更改姓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