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依民國 111 年 5 月 10 日修正之死亡資料通報辦法第 7 條規定,戶政事務所應於何種情況下,查明通報機關(構)是否有應通報而未通報情事? (A)接獲死亡資料後 5 日內 (B)接獲死亡資
【評論內容】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後三十日內,經查通報機關(構)未依.....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屬於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名之事由?(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B)字義粗俗不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評論主題】50 依相關實務見解,下列那個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時,無次數限制? (A)邵族 (B)卡那卡那富族 (C)撒奇萊雅族 (D)雅美族(達悟族)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九條解釋令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姓名條例第九條規定:雅美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40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B)無姓氏者,須自行選擇姓氏 (C)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 (D)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評論內容】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循之方式)﹝1﹞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評論主題】32 有關國民身分證之管理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國民身分證之役別記載變更者,應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B)國民身分證條碼資料無法讀取,應由本人親自申請辦理換領 (C)因行政區域調整,國民身分證未
【評論內容】第 19 條 國民身分證之役別記.....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關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冒用他人身分,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損害公眾利益,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B)使用偽造、變造
【評論內容】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5 外國人歸化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持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B)持定居證,至縣市政府辦理 (C)持歸化國籍證明,即得至區公所辦理 (D)持歸化國籍證明,即得至戶政事務所辦
【評論內容】一、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時,應依定居證簽註之地址辦理設籍登記,如欲變更申報之戶籍地,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在台無戶籍人民,經核准定居後,如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可持憑定居證(免經預定申報地戶政所簽註),逕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主題】19 關於出生登記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同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戶籍登記時,應以出生登記為主 (B)未滿 12 歲之國民,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出生,均應辦理出生登記 (C)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提出
【評論內容】第 13 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初設戶籍登記。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十一、分(合)戶登記。十二、出生地登記。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第 14 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
【評論主題】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評論內容】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4 甲為戶長,已婚,育有子女,並與父母、兄姊同住。試問該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依序應為何?(A)戶長、父母、兄姊、配偶、子女 (B)戶長、父母、配偶、子女、兄姊 (C)戶長、父母、配偶、兄姊、子女 (D)
【評論內容】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評論主題】5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A)輩分不相當之收養 (B)姓名書寫因同音字而為錯誤之登載 (C)法院確定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收養登記 (D)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後之在臺戶籍
【評論內容】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評論主題】44 下列何者屬於姓名條例規定得申請更改姓名之事由?(A)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B)字義粗俗不雅 (C)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D)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評論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評論主題】40 依姓名條例之規定,取用中文姓名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姓氏在前,名字在後 (B)無姓氏者,須自行選擇姓氏 (C)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區隔 (D)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符號區隔
【評論內容】第3條(取用中文姓名應依循之方式)﹝1﹞取用中文姓名,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姓氏在前,名字在後。但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二、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
【評論主題】50 依相關實務見解,下列那個原住民族,依其文化慣俗隨同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傳統名字而變更本人傳統名字時,無次數限制? (A)邵族 (B)卡那卡那富族 (C)撒奇萊雅族 (D)雅美族(達悟族)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九條解釋令 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核釋姓名條例第九條規定:雅美族.....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4 關於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冒用他人身分,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損害公眾利益,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B)使用偽造、變造
【評論內容】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19 關於出生登記之辦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同時應辦理出生登記及認領戶籍登記時,應以出生登記為主 (B)未滿 12 歲之國民,不論在國內或國外出生,均應辦理出生登記 (C)辦理出生登記時,應提出
【評論內容】第 13 條下列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正本:一、出生登記。二、認領登記。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四、結婚、離婚登記。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結婚雙方當事人與二人以上親見公開儀式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登記者,得免提結婚證明文件。五、監護登記。六、輔助登記。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九、初設戶籍登記。十、遷徙登記:單獨立戶者。十一、分(合)戶登記。十二、出生地登記。十三、變更、撤銷或廢止登記。十四、非過錄錯誤之更正登記。十五、依其他法律所為之登記。第 14 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證明文...
【評論主題】15 外國人歸化後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持定居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B)持定居證,至縣市政府辦理 (C)持歸化國籍證明,即得至區公所辦理 (D)持歸化國籍證明,即得至戶政事務所辦
【評論內容】一、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四)在臺灣地區合法居住,逾 12 歲未辦理出生登記。二、初設戶籍登記時,應依定居證簽註之地址辦理設籍登記,如欲變更申報之戶籍地,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在台無戶籍人民,經核准定居後,如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可持憑定居證(免經預定申報地戶政所簽註),逕向實際居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評論主題】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評論內容】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5 下列何種情形應辦理撤銷登記?(A)輩分不相當之收養 (B)姓名書寫因同音字而為錯誤之登載 (C)法院確定判決終止收養關係之收養登記 (D)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在大陸地區設籍後之在臺戶籍
【評論內容】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
【評論主題】4 甲為戶長,已婚,育有子女,並與父母、兄姊同住。試問該戶內人口之排列次序依序應為何?(A)戶長、父母、兄姊、配偶、子女 (B)戶長、父母、配偶、子女、兄姊 (C)戶長、父母、配偶、兄姊、子女 (D)
【評論內容】共同生活戶內之人口,其排列次序如下: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評論主題】25 下列何者不是非營利組織對公共行政發展的啟示?(A)加強公共服務 (B)設計更開放的公共組織(C)強調經濟學上的效率觀念 (D)提升公務人員志願服務的意願
【評論內容】
非營利組織對公共行政發展的啟示:
1.加強公共服務:學習非營利組織無私無我的服務精神
2.擺脫經濟效率宰制:不只在追求效率,而是能為人民提供更多服務
3.設計更民主、更開放的公共組織:學習非營利組織內人員對組織目標奉獻級組之中轉換式的民主領導
4.提升公務人員志願服務的意願:不計較物質條件多寡,以民眾福祉為優先。
【評論主題】20 下列那一項管理作為是透過比較,並借取成功組織的流程,用以改善組織的觀念和方法?(A)標竿學習 (B)流程再造 (C)全面品質管理 (D)組織學習
【評論內容】
係指一個組織選定與同業中最成功的組織相互比較其產品、服務和方法的歷程,以提高其組織績效。標竿學習一詞,國內有各種譯法,包括「競爭基準」、「基準設定」、「標竿管理」等。標竿(benchmark),最早是指工匠或測量員在測量時作為參考點的標記,爾後衍生為衡量的基準或參考點。後來應用在企業界的品質管理上,將標竿視為同業中最具成就者,而其成就可以作為其他同業學習之楷模。因此,自從美國全錄公司於1970年代末期開始倡導「標竿」觀念後,標竿便成為優良典範的同義詞。
https://pedia.cloud.edu.tw/Entry/Detail/?title=%E6%A8%99%E7%AB%BF%E5%AD%B8%E7%BF%92
【評論主題】12 1930 年代,美國總統羅斯福為推動新政所採取的「爐邊談話」是政府從事那一項工作的起源?(A)公私協力 (B)公共關係 (C)公民參與 (D)公辦民營
【評論內容】
羅斯福被公認為是美國歷史上最會利用新聞媒介的政治家之一,進行初次爐邊談話的背景,正值美國1930年代大蕭條時期,羅斯福也利用剛剛興起的廣播媒介,用「談話」而非「講話」的形式將自己自信宏亮的聲音傳遍全國,帶進千家萬戶,一下子就將總統與民眾的感情拉近了,從而在心理上造成了一種休戚與共的神聖感。每當聽到爐邊談話,人們就仿佛看見臉上掛滿笑容的羅斯福,所以有人說,「華盛頓與他們的距離,不比起居室里的收音機遠」。甚至有民眾將他的照片剪下來,貼在收音機上。爐邊談話取得的巨大影響,成為了廣播史上的一個傳奇。此後羅斯福將這種形式延續下來,一直到他去世。
羅斯福對於廣播的偏好使得很多報刊記者感到不平,正如後來約翰甘迺迪對電視的熱衷,羅斯福的爐邊談話也因此成為政府公關的範例之一。
http://www.wikiwand.com/zh-tw/%E7%82%89%E8%BE%B9%E8%B0%88%E8%AF%9D
【評論主題】9 在政策運作過程中,立場一致或利害相同的行為者常常結合起來,共同支持或反對某一特殊議案,係屬何種政策合法化策略?(A)妥協策略 (B)諮商策略 (C)聯盟策略 (D)欺騙策略
【評論內容】
Carl, Baumer與Gormley (1992: 298-305)認為,任何一項方案在制訂過程中,通常會透過各種策略的運用,設法獲得相關參與者的支持,以使方案合法化。而關於各主要參與者所常使用的合法化策略,將其歸納為三大類,又每一大類策略又包含若干策略:一、包容性策略(inclusionary strategies)包含的策略有:(一) 諮商策略(consultation strategy):乃行為者爭取他人支持的策略,通常對於某些共同擔負責任的事務,各相關部門的行為者(尤其是高階政治人物)在事情變得棘手之前,彼此 總會設法進行諮商,以求彼此共識,避免陷入僵局。而諮商方式通常因政府機關或情境差異有所不同,而採書面或口頭諮商。(二)建立聯盟策略 (coalition building str...
【評論主題】33 某甲於 40 歲時幸運喜獲麟兒,但甲為替其兒子取一響亮和前途有助之姓名,於其兒子出生後已 90 天仍想不到滿意之姓名,也因此一直沒有提出出生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得知後也查悉甲生子之日,乃發函催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評論主題】42 外國人依其個人意願申請歸化我國國籍,下列何者錯誤?(A)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5 年以上(B)年滿 18 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C)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3條(一般歸化及其條件)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
【評論主題】32 某丙意圖行使偽造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下列處置何者係屬正確?(A)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 (B)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鍰 (C)處新臺幣 50 萬元罰金 (D)處新臺幣 60 萬元罰
【評論內容】第75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評論主題】▲李商隱〈賈生〉一詩,作者獨具慧眼,以理服人,否定漢文帝與賈誼為明君賢臣遇合的典範,其論斷根據是:( 11. )
【評論內容】
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
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