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23 條 (戶籍撤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民法第1073-1 條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1079-4 條 (收養之無效)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用戶】壓咧壓咧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第 三 章 父母子女第 1073 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23 條 (戶籍撤銷之登記)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喪失或撤銷中華民國國籍者,亦同。民法第1073-1 條 (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之親屬)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1079-4 條 (收養之無效)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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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補充民法 第 四 編 親屬第 三 章 父母子女第 1073 條.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亦得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應長於被收養者十六歲以上。第 1073-1 條下列親屬不得收養為養子女:一、直系血親。二、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三、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者。第 1075 條除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得同時為二人之養子女。第 1076-1 條.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