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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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享享】評論

戶籍法第16條第三項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

kichitai】評論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陳苹凡】評論

戶籍法第16條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