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峨崚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A) 結婚登記應在結婚事實發生後 30 日內為之戶籍法第9條規定︰「結婚,應為結婚登記。」第48條第1項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30日內為之。」(B) 結婚登記,目前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C) 結婚登記之申請,原則上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為之第 33 條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D) 結婚登記須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不得向其他戶政事務所為之第 26 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用戶】壓咧壓咧
【年級】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第 47 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原則上"這三個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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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戶籍法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第 47 條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原則上"這三個字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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