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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條例第14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
【陳苹凡】評論
姓名條例第14條(申請改姓冠姓改名之生效日)1.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