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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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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原住民身分法修正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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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1...
【陳苹凡】評論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1.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2.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3.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4.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原住民身分法》第 9條1.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2.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3.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