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
【水超人】評論
簡任官等公務人員因怠於執行職務而有懲戒必要者,應連同證據先送請下列那個機關進行審查?(A) 法務部政風處(B) 監察院(C) 懲戒法院(D) 高等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簡任,現為中華民國政府文官...
【bellalala1025】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萬晉宏】評論
簡任官(10~14職等)→先送監察院,再送懲戒法院薦任官(6~9職等)、委任官(1~5職等)→直接送懲戒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