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23 條 ...
【easymoneysnip】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3條: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想請問,傳播行銷處不算是辦理公關的單位嗎?
【萬晉宏】評論
(A) 客家委員會傳播行銷處→業務單位
【吳嵐嵐】評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23 條機關內部單位分類如下:一、業務單位:係指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二、輔助單位:係指辦理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第 25 條1.機關之內部單位層級分為一級、二級,得定名如下: 一、一級內部單位: (一)處:一級機關、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及二級機關委員會之業務單位用之。 (二)司:二級機關部之業務單位用之。 (三)組:三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四)科:四級機關業務單位用之。 (五)處、室:各級機關輔助單位用之。 二、二級內部單位:科。2.機關內部單位層級之設立,得因機關性質及業務需求彈性調整,不必逐級設立。但四級機關內部單位之設立,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3.機關內部單位因性質特殊者,得另定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