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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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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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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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 基隆直造到屏東,那管農家事正忙。土地沒收還不足,荷鋤更作無錢工。拋卻收冬造路來,農民個個哭聲哀。強權抵抗無能力,但願天無風雨來。(陳虛谷〈縱貫道路〉) 下列成語何者最適合反應此詩的情況? (A)旱

【評論內容】

旱魃為虐: ㄏㄢˋ ㄅㄚˊ ㄨㄟˊ ㄋㄩㄝˋ

古時迷信鬼神,認為旱災乃旱神為虐作怪所引起。後用以指大地發生旱災。

餓殍遍野:ㄜˋ ㄆ一ㄠˇ ㄅ一ㄢˋ 一ㄝˇ亦作“餓莩遍野”。餓死的人到處都是。形容老百姓因災禍饑饉大批餓死的悲慘景象。

憂患餘生:憂患:困苦患難;餘生:大災難後僥幸存活的生命。指飽經患難之後僥幸保全下來的生命。

道路以目:在道路中行走時相遇,卻因有所顧忌而只敢以目示意,不敢發言。

【評論主題】6甲原為外籍人士,於6年前完成歸化我國國籍,近來遭人檢舉當年係與我國人假結婚,請問內政部應如何處理?(A)須於知悉3年內查明、撤銷(B)應立即撤銷其歸化許可(C)歸化完成雖已逾5年,內政部仍得撤銷(D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9 條

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10有關收養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收養登記應以收養人為申請人(B)收養登記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C)收養應聲請法院認可,再提憑法院認可裁定書及裁定確定書辦理收養登記(D)

【評論內容】

收養戶籍登記

     1.收養人必須收到認可收養之民事裁定、裁定確定證明書兩份文件,才能  辦理戶籍登記。

辦戶籍登記時需要攜帶

        (1)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

        (2)收養人與被收養子女雙方之戶口名簿、身分證、印章及養子女從姓約定書(須在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前,如該養子女尚未成年,則由其被收養前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遷出及遷入、收養登記及改姓、改名等手續。

孩子被收養後是否需要改姓?收養人在向戶政單位登記收養前,可以用書面方式約定被收養的孩子要用養父姓、養母姓、或是維持原來的姓氏。民法第1078條第1、2項規定:「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於收養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養子女從養父姓、養母姓或維持原來之姓。」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4有關國籍法所定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如逾期居留期間達幾日者,即視為居留期間中斷?(A)30日(B)20日(C)15日(D)10日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2.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3.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

【評論主題】5依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我國國籍之要件?(A)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B)出生於我國領域內(C)無不良素行(D)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5 條

1.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5 印尼籍甲女為來臺工作,與我國籍乙男合謀為虛偽結婚,後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甲乙之結婚登記? (A)變更之登記 (B)更正之登記 (C)撤銷之登記 (D)廢止之登記

【評論內容】

國籍法§19

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7 有關戶籍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戶籍登記,以人為單位 (B)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 (C)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D)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係依各地自治條例之規定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3 條

1.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2.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3.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評論主題】2. 依郵政法規定,明信片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其效用 (B)仍得向郵局交寄(C)得向郵局換取新明信片 (D)得向郵局換取現金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十八條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評論主題】46 甲、乙為滿 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並取得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小孩 B,B 能否取得原住民

【評論內容】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

1.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2.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3.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4.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第 9條

1.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2.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3.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評論主題】43 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公民,其本名之證明為下列何者?(A)我國護照 (B)戶口名簿 (C)國民身分證 (D)戶籍謄本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

1.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2.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評論主題】41 小明的父親是阿美族,母親是太魯閣族,小明從母姓,請問小明可以登記為那一個族別?(A)只能登記為阿美族 (B)只能登記為太魯閣族 (C)可以登記為阿美族或太魯閣族 (D)小明可以同時登記為阿美族及

【評論內容】

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

1.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2.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評論主題】42 某甲於 110 年 9 月 15 日向 A 戶政事務所預約將於 9 月 22 日至該戶所辦理改名登記,並於 9 月 22 日於 A戶所完成登記。之後某甲於同年 9 月 27 日至該戶所申請姓名更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14條(申請改姓冠姓改名之生效日)

1.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評論主題】38 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 (B)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C)得以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依據101年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屬戶籍登記項目之遷徙登記?(A)遷出登記 (B)遷入登記 (C)住址變更登記 (D)分戶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評論主題】30 關於全面換領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全面換領戶口名簿,須由戶長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B)原有戶口名簿的失效日期,除由內政部公告外,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C)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63 條

1.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2.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35 戶籍法所稱之「戶籍資料」,下列何者不屬之?(A)現戶戶籍資料 (B)除戶戶籍資料 (C)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D)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5-1條

1.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2.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3.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28 下列那一種申請,不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A)因國民身分證損毀之申請換領 (B)因國民身分證更換相片之申請換領 (C)初設戶籍登記之申請 (D)補領戶口名簿之申請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

【評論主題】25 戶口統計表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下列那一個機關定之?(A)行政院 (B)戶政事務所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4條

戶口統計表格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16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A)香港居民經核准入境者 (B)在國內出生,12 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雖曾出境但合法居住者 (C)無國籍人經核准停留者 (D)無戶籍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2 基隆直造到屏東,那管農家事正忙。土地沒收還不足,荷鋤更作無錢工。拋卻收冬造路來,農民個個哭聲哀。強權抵抗無能力,但願天無風雨來。(陳虛谷〈縱貫道路〉) 下列成語何者最適合反應此詩的情況? (A)旱

【評論內容】

旱魃為虐: ㄏㄢˋ ㄅㄚˊ ㄨㄟˊ ㄋㄩㄝˋ

古時迷信鬼神,認為旱災乃旱神為虐作怪所引起。後用以指大地發生旱災。

餓殍遍野:ㄜˋ ㄆ一ㄠˇ ㄅ一ㄢˋ 一ㄝˇ亦作“餓莩遍野”。餓死的人到處都是。形容老百姓因災禍饑饉大批餓死的悲慘景象。

憂患餘生:憂患:困苦患難;餘生:大災難後僥幸存活的生命。指飽經患難之後僥幸保全下來的生命。

道路以目:在道路中行走時相遇,卻因有所顧忌而只敢以目示意,不敢發言。

【評論主題】5依國籍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申請回復我國國籍之要件?(A)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B)出生於我國領域內(C)無不良素行(D)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5 條

1.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2.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評論主題】6甲原為外籍人士,於6年前完成歸化我國國籍,近來遭人檢舉當年係與我國人假結婚,請問內政部應如何處理?(A)須於知悉3年內查明、撤銷(B)應立即撤銷其歸化許可(C)歸化完成雖已逾5年,內政部仍得撤銷(D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19 條

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4有關國籍法所定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如逾期居留期間達幾日者,即視為居留期間中斷?(A)30日(B)20日(C)15日(D)10日

【評論內容】

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1.本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或三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或三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因逾期居留,不符合法居留之要件,致居留期間中斷,其逾期居留期間未達三十日者,視為居留期間連續不中斷。

2.前項逾期居留期間,不列入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之計算。

3.本法第五條所稱居留繼續十年以上,指申請歸化前曾有居留事實繼續十年以上。

【評論主題】3外國人何時取得我國國籍?(A)領取國民身分證後(B)初設戶籍登記後(C)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定居後(D)經內政部許可歸化後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 8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向內政部為之,並自許可之日起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評論主題】2甲、乙、丙、丁均為中華民國國民,分別依國籍法第11條規定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同法第12條規定,下列何者,內政部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A)甲為47歲女性,時任直轄市議員(B)乙為20歲男性,時任私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1條

1.中華民國國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內政部許可,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一、由外國籍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監護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同一國籍且隨同至中華民國領域外生活。

二、為外國人之配偶。

三、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者,應得其輔助人之同意。

2.依前項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經內政部許可,隨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前項未成年子女,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評論主題】1有關當事人得申請改名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與上個月轉學入校之學弟同姓名(B)乙居住並設籍於某社區,與上個月剛遷入設籍之樓上鄰居同姓名(C)丙與上個月發布通緝之槍擊要犯同姓名(D)丁因上個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 9 條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2.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

 

【評論主題】7 有關戶籍登記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戶籍登記,以人為單位 (B)一人同時得有二戶籍 (C)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D)中華民國人民戶籍之登記,係依各地自治條例之規定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3 條

1.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

2.在一家,或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經營共同事業者為一戶,以家長或主管人為戶長;單獨生活者,得為一戶並為戶長。

3.一人同時不得有二戶籍。

【評論主題】5 印尼籍甲女為來臺工作,與我國籍乙男合謀為虛偽結婚,後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甲乙之結婚登記? (A)變更之登記 (B)更正之登記 (C)撤銷之登記 (D)廢止之登記

【評論內容】

國籍法§19

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5 印尼籍甲女為來臺工作,與我國籍乙男合謀為虛偽結婚,後被法院判決婚姻無效,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甲乙之結婚登記? (A)變更之登記 (B)更正之登記 (C)撤銷之登記 (D)廢止之登記

【評論內容】

國籍法第19條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評論主題】2. 依郵政法規定,明信片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失其效用 (B)仍得向郵局交寄(C)得向郵局換取新明信片 (D)得向郵局換取現金

【評論內容】郵政法第十八條污損之郵票,失其效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上表示價格之花紋有污損時,亦同。

【評論主題】46 甲、乙為滿 40 歲之原住民夫妻,因為無法生育而決定共同收養一個未滿 7 歲的非原住民小孩 A,並取得原住民身分。2 年後,甲、乙再次收養另一位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小孩 B,B 能否取得原住民

【評論內容】

《原住民身分法》第 5 條

1.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除第九條另有規定外,其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2.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者,得取得原住民身分。

3.本法施行前,未滿七歲之非原住民為原住民父母收養者,不受前項養父母須年滿四十歲且無子女規定之限制。

4.前二項之收養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原住民身分法》第 9條

1.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2.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3.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評論主題】41 小明的父親是阿美族,母親是太魯閣族,小明從母姓,請問小明可以登記為那一個族別?(A)只能登記為阿美族 (B)只能登記為太魯閣族 (C)可以登記為阿美族或太魯閣族 (D)小明可以同時登記為阿美族及

【評論內容】

原住民身分法第10條

1.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住民結婚,得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其子女之身分從之。

2.未依前項規定約定變更為相同之原住民身分者,其子女於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

【評論主題】43 在國內設有戶籍之公民,其本名之證明為下列何者?(A)我國護照 (B)戶口名簿 (C)國民身分證 (D)戶籍謄本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3 條

1.在國內設有戶籍國民其本名之證明為國民身分證,未滿十四歲者,得用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代替之。

2.申請歸化、回復國籍者,於設戶籍前,本名之證明為歸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僑居國外國民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者,得以下列文件為本名之證明:

一、護照。

二、華僑身分證明書。

三、華僑登記證。

四、國籍證明書。

五、載有中文姓名,且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我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或其他證明文件。

(二)經政府機關立(備)案之華僑(文)學校製發之證書。

(三)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僑團、僑社核發之證明書。

(四)其他經駐外館處審查屬實之文件。

【評論主題】42 某甲於 110 年 9 月 15 日向 A 戶政事務所預約將於 9 月 22 日至該戶所辦理改名登記,並於 9 月 22 日於 A戶所完成登記。之後某甲於同年 9 月 27 日至該戶所申請姓名更

【評論內容】

姓名條例第14條(申請改姓冠姓改名之生效日)

1.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戶籍登記之日起,發生效力。

 

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2.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評論主題】38 我國國民與外國人結婚,其配偶取用之中文姓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習慣 (B)無姓氏者,得登記名字 (C)得以中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 (D)得以其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評論內容】依據101年1月30日研商「國人與外籍人士使用中文姓名相關議題」會議決議辦理。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歸化我國國籍人數逐年成長,為尊重多元文化,兼顧我國民情,爰放寬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取用中文姓名,辦理原則如下:(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與我國國民結婚或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及其子女於辦理戶籍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二)外國人、無國籍人及其子女取用之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所稱習慣者,係指姓氏在前,名字在後,如無姓氏者,僅登記名字。取用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並應使用姓名條例所規定字典中之用字,基於姓名管理之需要...

【評論主題】35 戶籍法所稱之「戶籍資料」,下列何者不屬之?(A)現戶戶籍資料 (B)除戶戶籍資料 (C)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 (D)人口及住宅普查資料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5-1條

1.本法所稱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戶籍檔案原始資料、簿冊及電腦儲存媒體資料。

2.前項所稱現戶戶籍資料,指同一戶長戶內現住人口、曾居住該址之遷出國外、死亡、受死亡宣告及廢止戶籍之非現住人口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指戶長變更前戶籍資料。

3.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及戶籍登記申請書格式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30 關於全面換領戶口名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全面換領戶口名簿,須由戶長親自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B)原有戶口名簿的失效日期,除由內政部公告外,並應刊登政府公報 (C)戶口名簿之格式、內容、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63 條

1.初領或全面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2.補領或換領戶口名簿,由戶長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他人,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評論主題】28 下列那一種申請,不可以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A)因國民身分證損毀之申請換領 (B)因國民身分證更換相片之申請換領 (C)初設戶籍登記之申請 (D)補領戶口名簿之申請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26 條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

【評論主題】25 戶口統計表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下列那一個機關定之?(A)行政院 (B)戶政事務所 (C)直轄市、縣(市)政府 (D)內政部

【評論內容】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4條

戶口統計表格式、編製方法及編報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評論主題】13 出境 2 年以上,依戶籍法之規定應為遷出登記,但下列何者不適用之?(A)留學生 (B)我國籍遠洋漁船船員 (C)私人企業派駐海外員工 (D)非政府組織海外志工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16條

1.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2.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3.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4.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A)香港居民經核准入境者 (B)在國內出生,12 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雖曾出境但合法居住者 (C)無國籍人經核准停留者 (D)無戶籍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者

【評論內容】

戶籍法 第 15 條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不屬戶籍登記項目之遷徙登記?(A)遷出登記 (B)遷入登記 (C)住址變更登記 (D)分戶登記

【評論內容】

戶籍法第 4 條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