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5 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A),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 3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C)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D)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A) 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B)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C) 無不良素行(D) 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用戶】陳苹凡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5 條1.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2.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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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5 條依第十一條規定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A),並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要件,得申請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歸化人及隨同歸化之子女喪失國籍者,不適用前項規定。第 3 條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C)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D)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前項第三款所定無不良素行,其認定、邀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研議程序、定期檢討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A) 現於我國領域內有住所(B) 出生於我國領域內(C) 無不良素行(D) 財務或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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