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no0900】評論
第48-2 條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五、死亡登記。六、初設戶籍登記。七、遷徙登記。八、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本題11外籍廖女與國人張男於民國107年8月22日辦妥結婚登記,嗣經法院判決兩人係假結婚確定,下列 有關登記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Roy衝衝虎】評論
九、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之身分登記。如判決離婚、撤銷收養、撤銷認領第 48-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