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如欲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須經過下列何種程序?
(A)經大陸委員會同意
(B)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同意
(C)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
(D)經內政部會商大陸委員會報請立法院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8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I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II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用戶】Jocelyn Li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口訣:內陸報行政 第 33-2 條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I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II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用戶】Jocelyn Lin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口訣:內陸報行政 第 33-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