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I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II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I 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II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前項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報請行政院同意;屆期未報請同意或行政院不同意者,以未報請同意論。第33-2 條 (締結聯盟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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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33-2 條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構)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報請行政院同意,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