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港澳居民受強制出境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而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請問港澳居民暫予收容、續予收容時間最長分別不得逾幾日?
(A)10日、45日
(B)15日、45日
(C)15日、60日
(D)30日、60日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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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oy衝衝虎】評論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1 條前條第一項受強制出境處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之虞。三、於境外遭通緝。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內政部移民署認有續予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續予收容。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內政部移民署認有延長收容之必要者,應於期間屆滿五日前附具理由,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四十日。

._.】評論

暫予收容15日續予收容4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