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內政部移民署為收容替代處分時,下列何者並不屬於其處分書應記載之事項?
(A)通知移民慈善團體
(B)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作成書面通知
(C)附記處分理由
(D)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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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游貓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6 條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

【用戶】移民今年一定要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8-6 條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B)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C)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D)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用戶】游貓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6 條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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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8-6 條移民署為暫予收容處分、收容替代處分及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時,應以受處分人理解之語文(B)作成書面通知,附記處分理由(C)及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D)等相關規定;並應聯繫當事人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