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6關於外國人之暫予收容與替代收容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外國政府通緝為暫予收容之事由
(B)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C)內政部移民署認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應向法院聲請暫予收容
(D)外國人違反收容替代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得沒入保證金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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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條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