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特例】評論
13 下列何者不屬於直轄市政府得就窒礙難行部分,送請議會覆議之事項?
【Roy衝衝虎】評論
得覆議事項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一、議決直轄市法規。二、議決直轄市預算。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B)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A)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D)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九、接受人民請願。(C)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第 39 條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