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解除縣議員職權之事由?
(A)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
(B)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C)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D)戶籍遷至該縣之其他選舉區4個月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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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

【用戶】Roy衝衝虎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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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A】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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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地方制度法 第 79 條 直轄市議員、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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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地制法 第 79 條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及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由行政院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縣(市)議員、縣(市)長由內政部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由縣政府分別解除其職權或職務,並通知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職務。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A】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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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 犯內亂罪,經判刑確定者(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