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甲原為外籍人士,於6年前完成歸化我國國籍,近來遭人檢舉當年係與我國人假結婚,請問內政部應如何處理?
(A)須於知悉3年內查明、撤銷
(B)應立即撤銷其歸化許可
(C)歸化完成雖已逾5年,內政部仍得撤銷
(D)須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始可撤銷其歸化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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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李庭萱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9 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用戶】陳苹凡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9 條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 

【用戶】李庭萱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9 條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

【用戶】陳苹凡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國籍法第 19 條1.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除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撤銷其歸化許可外,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2.經法院確定判決認其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受前項撤銷權行使期間之限制。3.撤銷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處分前,內政部應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歸化許可,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條規定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二、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         國籍。4.前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5.第三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