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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我國2011年修正實施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第1項)。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第2項)。從文義解釋可知,罷工等爭議行為是一種權利的行使,只有在違反誠信原則或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時才失去其正當性。第二項更規定雇主不得對工會及其會員求償。但是未規第三人因爭議行為所生之損害是否得向工會或會員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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