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某甲於 40 歲時幸運喜獲麟兒,但甲為替其兒子取一響亮和前途有助之姓名,於其兒子出生後已 90 天仍想不到滿意之姓名,也因此一直沒有提出出生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得知後也查悉甲生子之日,乃發函催告甲,而甲收到後認為此乃家務大事,在無其他理由下仍不為申請,戶政事務所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A)處新臺幣 300 元罰鍰
(B)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
(C)處新臺幣 900 元罰鍰
(D)不予處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0342
統計:A(82),B(27),C(409),D(66),E(0)

用户評論

【用戶】錄取 樺 J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用戶】kichitai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戶籍法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戶籍法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