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辛苦密度,縮短準備時間】評論
本法 第 72 條 各級主管機關...
【Roy衝衝虎】評論
15歲以上第72 條 (教育程度★★★)...
【GRACE】評論
法規名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72 條(B)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15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法規名稱:戶籍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第 33 條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C)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法規名稱:教育程度查記作業要點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第 1 條(A)為辦理教育程度查記作業,提高統計資料確度,以應政府施政及學術研究之需要,特訂定本要點。第 14 條(D)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民眾申辦戶籍案件時,應切實查詢並註記當事人及其全戶成員之教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