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死亡登記申請人:
【ChuMi Je】評論
戶籍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第 37 條 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該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第 38 條 因災難死亡或死亡者身分不明,經警察機關查明而無人承領時,由警察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死亡登記。第 39 條 死亡宣告登記,以聲請死亡宣告者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第 47 條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GRACE】評論
名 稱:戶籍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36 條 死亡登記,以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為申請人。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評論
死亡登記申請人: 1.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經理殮葬之人、死亡者死亡時之房屋或土地管理人。 2.在矯正機關內被執行死刑或其他原因死亡,無人承領者,由各矯正機關通知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