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下列何種戶籍登記事項,無申請人時,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A)出生登記
(B)收養登記
(C)監護登記
(D)死亡登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10031
統計:A(23),B(81),C(453),D(20),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45 條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及前二條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即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登記婚、兩願離婚也同樣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戶籍法 第 45 條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但 書、第三十四條但書、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看完整詳解
【用戶】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補充:登記婚、兩願離婚也同樣不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用戶】衝!沒有退路!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瞎記法:李姐原味煎腐 不利害(兩願離婚、結婚、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監護、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