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ola】評論
戶籍法第29條。
【ChuMi Je】評論
名 稱戶籍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第 29 條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前項出生
【Koandy】評論
其實這題(C)要算對應該也是可以的第 48-2 條 下列戶籍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一、出生登記。二、監護登記。三、輔助登記。 ......(以下略依該條之規定戶政事務所也是法定的申請義務人只是依第29條規定優先考慮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