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繼續性之工作,不得訂定定期契約
(B)臨時性與短期性之工作,得訂定定期契約
(C)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之特定性工作,該定期契約即視為不定期契約
(D)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55351
統計:A(825),B(219),C(1119),D(43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勞工工資之界定、勞動契約、釋字第 549&560 號--勞保基金

用户評論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第十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用戶】火龍金魔體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應為不定期契約=不得訂定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之特定性工作,該定期契約即不能視為不定期契約 ;特定性和季節性為不定期契約

【用戶】雪人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多了"特定性"之工作, 於勞基法9條III項但書規定

【用戶】Yan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勞基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 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看完整詳解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有繼續性之工作,不得訂定定期契約(O)(B)臨時性與短期性之工作,得訂定定期契約(O)(C)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之特定性工作,該定期契約即視為不定期契約(X;特定性工作仍視為定期契約)(D)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O)勞動基準法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五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有關定期契約之規定:(A)有繼續性之工作,不得訂定定期契約(B)臨時性與短期性之工作,得訂定定期契約(C)定期契約屆滿,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之特定性工作,該定期契約不適用不定期契約(D)定期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者,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用戶】GRACE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名  稱:勞動基準法 公布日期: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第 9 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B)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A)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C)定期契約屆滿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第 10 條(D)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