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蕾】評論
(D) 考試委員的任期並非規定在憲法或憲增上,而是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
【吉普利】評論
(A)副總統 4 年(B)立法委員 4年
【Messi】評論
監察委員才有在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有註明
【今年上榜生】評論
考委修法,任期4年
【Tiff】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