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ne Hsu】評論
D只能裁減不能增加
【I-Ting Huang】評論
(B)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大法官釋字第 3 號憲法第七十一條,即憲草第七十三條,原規定「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出席陳述意見」,經制憲當時出席代表提出修正,將「行政院院長」改為「關係院院長」。其理由為「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主管事項之法律案,關係院院長自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經大會接受修正如今文,足見關係院院長係包括立法院以外之各院院長而言。
【懶惰蟲】評論
(A)行政院院長由總統逕行任命之(憲增§3I)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給樓上參考:J520本件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停止執行之法定預算項目,基於其對儲備能源、環境生態、產業關連之影響,並考量歷次決策過程以及一旦停止執行善後處理之複雜性,自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仍須儘速補行上開程序。其由行政院提議為上述報告者,立法院有聽取之義務。
【snoopy75smb】評論
(A)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之任命得行使同意權(X;不得行使同意權)(B)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O)(C)立法院得拒絕聽取行政院院長重大政策變更之報告(X;不得拒絕)(D)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X;不得增加)憲法增修條文 第 3 條 (行政院)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