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瑜】評論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王者風範,寄予政風,文武雙】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4項。
【盧妍蓁】評論
1、通常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3)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2、一般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
【Jamie】評論
1、通常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3)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2、一般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