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n】評論
憲法第8條第1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評論
對人身之處罰? 不是是用刑的單位法務部嗎?法院只是法定程序不是嗎?
【一鼓作氣四等消防 (已上榜】評論
對人身之處罰? 不是是用刑的單位法務部嗎?法院只是法定程序不是嗎?
【@】評論
補充B9法院是唯一行使審判權之機關 依據憲法第8條法院才有權做處罰 檢察機關跟警察機關都是執行單位罷了 這跟做出決定完全不同概念檢察官(法務部所屬)對被告用刑 那也只是在輔助法院完整整個訴訟程序而已不能就這樣以為法務部是決定處罰的主體先程序後實體 程序方面全部交給法院 到實體方面怎麼還會跳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