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翔澤】評論
A選項沒有錯喔~~民法第 426-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承租人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前項情形,出賣人應將出賣條件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權人於通知達到後十日內未以書面表示承買者,視為放棄。出賣人未以書面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而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者,不得對抗優先承買權人。
【謝東晉】評論
總是搞錯出租人跟承租人
【蒼星之旭】評論
租車(馬)要自己加油(飼料)
【061】評論
(B)428條 租賃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
【jk33641657】評論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欲出賣房屋時,基地所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意思是說 我租了一塊土地,蓋了一間鐵皮屋,然後我想賣這間鐵皮屋,土地的主人有優先購買權利。因為鐵皮屋 不是土地所有人蓋的,是承租人蓋的。故承租人欲出賣房屋時這句話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