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士奇】評論
民法第709-2條會員及會首,以自然人為限
【枝頭鳳凰】評論
會首限制
【kondatsu】評論
這就是民間的會仔嗎??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合會之敘述:合會之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會首不得同時兼同一合會之會員 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合會應訂立會單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第 709-2 條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之合會(➡️因此無行為能力人能是會員,只不能參加法代理人為會首的合會。)。
【準普悠瑪天娜】評論
回覆 3F @kondatsu 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呈會或會仔,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流行於一些華人的社群,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功能。 互助會的發起人稱為「發起會員」(俗稱「會首」、「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一般會員」(或稱會腳)。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92%E5%8A%A9%E6%9C%83如有錯誤,再請其他高人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