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B)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 (C)屬於公益法人 (D)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

【評論內容】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 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 總會(例如:股東大會)→【民法第50條】I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II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B)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法人,公益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社團法人,內包含1.營利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2.公益性--許可主義(C) 屬於公益法人(D) 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民法第27條】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評論主題】15 甲 15 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A)7年 (B)5年 (C)3年 (D)1年

【評論內容】15 甲15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B)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 (C)屬於公益法人 (D)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

【評論內容】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 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 總會(例如:股東大會)→【民法第50條】I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II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B)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法人,公益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社團法人,內包含1.營利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2.公益性--許可主義(C) 屬於公益法人(D) 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民法第27條】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B)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C)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

【評論內容】12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A)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民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B)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民185   I】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5 甲 15 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A)7年 (B)5年 (C)3年 (D)1年

【評論內容】15 甲15歲,某日與友人相約登山,甲因迷路而失蹤。甲失蹤多久後,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為死亡宣告

【評論主題】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B)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 (C)屬於公益法人 (D)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

【評論內容】1 下列關於民法規定財團法人之敘述,何者錯誤?(A) 應由社員總會選任董事 => 總會(例如:股東大會)→【民法第50條】I  社團以總會為最高機關。II 左列事項應經總會之決議: 一、變更章程。 二、任免董事及監察人。 三、監督董事及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四、開除社員。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B) 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設立→【民法第59條】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財團法人,公益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社團法人,內包含1.營利性--登記主義(準則主義)、2.公益性--許可主義(C) 屬於公益法人(D) 監察人不是必設機關→【民法第27條】I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A)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B)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C)共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於繼承所得遺產

【評論內容】12 下列何者非法律明文規定屬於連帶債務之性質? (A)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該不足額之債務→【民681】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B)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所生之損害賠償債務→【民185   I】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9 甲想在乙所有之土地上種植竹木,應使乙為甲設定何種權利?(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不動產役權 (D)農育權

【評論內容】甲想在乙所有之土地上種植竹木,應使乙為甲...

【評論主題】3 下列何種意思表示之瑕疵,其法律效力原則上不得撤銷?(A)單獨虛偽表示 (B)內容錯誤 (C)被詐欺 (D)傳達錯誤

【評論內容】下列何種意思表示之瑕疵,其法律效力原則上...

【評論主題】20 關於合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合會之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 (B)會首同時可兼同一合會之會員(C)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D)合會應訂立會單

【評論內容】

回覆 3F @kondatsu 

互助會,俗稱標會、做會、呈會或會仔,在法律上則稱為合會,是民間一種小額信用貸款的型態,流行於一些華人的社群,具有賺取利息與籌措資金的功能。 互助會的發起人稱為「發起會員」(俗稱「會首」、「會頭」),其餘參加互助會的人則為「一般會員」(或稱會腳)。

資料來源: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A%92%E5%8A%A9%E6%9C%83

如有錯誤,再請其他高人指點謝謝

【評論主題】8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之表現?(A)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報告之責(B)立法委員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C)行政院院長對於法律案,認為窒礙難行,得移請立法院覆議(

【評論內容】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I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

  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

    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

    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

    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

【評論主題】11. 依郵政法規定,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B)郵政服務人員犯該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C)負輔助載運郵件責

【評論內容】

第 36 條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第 37 條

郵政服務人員犯前條之罪或刑法第二百零二條或第二百零四條關於郵票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44 條

第三十七條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依第二十六條規定負輔助載...

【評論主題】2 下列關於住居所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定住所者,乃依一定事實,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設 定其住所於該地 (B) 18 歲的甲,在南部某大學讀書,其住所地在其父母之北部住所 (C)甲

【評論內容】

(A)意定住所者,乃依一定事實,有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設 定其住所於該地  --O民法第20條: I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助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II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B) 18 歲的甲,在南部某大學讀書,其住所地在其父母之北部住所  --O

民法第21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以其法定代理人住所為住所。

(C)甲乙夫妻,婚後因工作各分兩地,且未約定住所,則以夫之住所為雙方之法定住所  --X

民法第1002條: I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D) A 公司之主事務所之所在地在臺北,則 A 公司住所所在地在臺北  --O

民法第29條:法人以其主事務所之所在地為住所。

【評論主題】6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8 條規範之內涵?(A)人身自由 (B)正當法律程序 (C)軍事審判制度 (D)提審制度

【評論內容】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

【評論主題】21 甲男乙女為夫妻,共同收養 18 歲丙男,並經法院認可。收養第三年後,丙已滿 20 歲,不想繼續為養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甲、乙得以口頭合意終止收養 (B)丙與甲、乙應以書面訂立合意

【評論內容】

第 12 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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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新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詳如下方!!!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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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0 條

I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II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III    法院依前項規定為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

IV    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終止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V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為之。

VI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VII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

【評論主題】4 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律文書文字使用之敘述,何者正確?(A)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物權移轉應以書面為之者,該書面得不由本人自寫,但應親自簽名,不 得以蓋章為之 (B)當事人在契約中約定,保證契約應以

【評論內容】

第 3 條

I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19 年上字第 1838 號

 (一) 政府任何機關與人民或商號發生私經濟關係,均應受私法之適用。

 (二) 保證契約之成立,本不以作成書據為要件,雖無書據而有其他證明方法,足證其契約成立者,亦應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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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規定,下列關於法律文書文字使用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明文規定,不動產物權移轉應以書面為之者,該書面得不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