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丁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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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人是依法律所創設之一種權利義務主體,相對於自然人。 簡單來說,公司發生意外法人需承擔全部責任。財團法人乃多數財產的集合,其成立基礎為財產,若無財產可供一定目的使用,即無財團法人可言。財團法人並無組成分子的個人,不能有自主的意思,所以必須設立管理人,依捐助目的忠實管理財產,以維護不特定人的公益並確保受益人的權益。依中華民國法律之規定,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必須具有公益性質。(具公益性質之團體,例如私立學校、研究機構、教會、寺廟、基金會、慈善團體等均屬之,但具公益性質之團體,其組織形態並非全然皆為財團法人,如前所說之社團法人亦可為公益性質而成立團體。)社團法人乃多數人集合成立之組織體,其組成基礎為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