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甲將其 A 屋租予乙,該租賃契約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嗣後甲將乙使用中之 A 屋出賣並移轉登記予丙。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無效,而房屋讓與行為有效
(B)未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各當事人得隨時行使撤銷契約之權利
(C)依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甲、乙間之租賃契約,對於丙仍然繼續存在
(D)丙得依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對乙主張返還房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3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Gray Me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請問(D)丙可對乙行使「物上請求權」,是因為丙當初和甲訂定租賃契約時,不但沒有公證且為不定期契約,所以「不能」適用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

【用戶】準普悠瑪天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回覆 12F @Gray Meng★★§425★☆ ...

【用戶】TCJ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之前看過摩友整理,買賣不破租賃經公證,要怎麼訂都可以,都適用未經公證,如果未定期限或訂超過五年都不適用依題意未定期限且未經公證=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所有權已經轉給丙,故丙可以請乙搬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