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法官張三在民事事件中,明知原告的主張無理由,於法無據,但念在與其為舊識,仍判決其勝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為法官有獨立審判的權限
(B)張三的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所審判者非刑事案件
(C)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為法官,違法適用法律而為裁判
(D)張三的行為構成刑法第 124 條的枉法裁判仲裁罪,因其審判時未自行迴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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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whappy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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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法第124條只有給亂判善良百性 法官用的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