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下列何者不是憲法第 8 條規範之內涵?
(A)人身自由
(B)正當法律程序
(C)軍事審判制度
(D)提審制度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4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劉宜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憲法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看完整詳解

【用戶】C Yang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內涵:1. 憲法保留2. 提審制度3.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原則)4.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用戶】jade

【年級】

【評論內容】第 9 條

【用戶】劉宜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

【用戶】準普悠瑪天娜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