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臺灣省政府亦屬地方自治團體
(B)地方自治團體,係指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團體
(C)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委辦事項,費用由中央負擔
(D)地方議會可透過自治條例之規定限制人民權利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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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鯨魚草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釋字第467號,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看完整詳解

【用戶】鯨魚草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釋字第467號,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看完整詳解

【用戶】ヽ(✿゚▽゚)ノ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 →...

【用戶】藍色熊貓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J467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