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藍色熊貓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7條各級政府之支出劃分如下:一、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二、由直轄市立法並執行者,歸直轄市。三、由縣 (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縣 (市) 。四、由鄉 (鎮、市) 立法並執行者,歸鄉 (鎮、市)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如需交由下級政府執行者,其經費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屬委辦事項者,由委辦機關負擔;屬自治事項者,由該自治團體自行負擔。由中央或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二以上同級或不同級政府共同辦理者,其經費應由中央或各該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按比例分擔之。各級地方政府未依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時,其上級政府得扣減其補助款。
【用戶】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J467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