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err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 乙不得對丙行使物上返還請求權:1.丙為善意無過失,得主張民法§801+§948善意取得A花瓶之所有權。2.故此時丙係A花瓶的所有權人,民法§767無從適用於丙。(B): 乙僅得依侵權行為向甲請求100萬元:1.乙得依民法§184第1項前段請求損害賠償。2.惟民法§216賠償範圍限於乙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市價100萬元),故乙僅得像甲請求賠償A花瓶市價。(C): 乙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100萬元:1.甲非A花瓶所有權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150萬元之利益核屬不當得利無疑,依民法§179負有返還之義務。2.惟實務見解認為,§181但書之「其它情形不能返還者」包括受益人已.....看完整詳解
【用戶】Andi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法管理(不法無因管理)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 第 177 條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不法無因管理),準用之。
【用戶】Andie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不法管理(不法無因管理)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民法 第 177 條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不法無因管理),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