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 依民法第 1187 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關於遺囑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B)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C)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視為無條件
(D)遺囑所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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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wl02440581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民法第 三 節 效力第 1199 條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A)第 1200 條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C)第1201.....看完整詳解

【用戶】厭世彩色筆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1200條

【用戶】OAOA現在就是永遠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受遺贈人(小三)意即無償收受贈與遺產人(甲)之財產上利益之人除非小三 死亡、故意致死、虐待、侮辱甲 而喪失受遺贈權(其與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要件相同)遺贈包含甲免除小三對於甲所負之債務(例如小三欠甲之1000萬),也屬遺贈之範圍2021/9/5補充(C)選項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則需等該條件完成, 遺贈始發生效力例如爺爺於遺囑中表示要將他的名車遺贈給小三,但前提條件是小三必須考到汽車駕照若小三在爺爺死亡後考到駕照,則獲得該名車而小三若再爺爺未死亡前考到駕照,則需等爺爺死亡後才能獲得該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