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人是人事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第 1 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看完整詳解
【用戶】Ying Chi Ts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依照我國憲法63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條約案須經立法院通過的轉化程序以觀,我國制度較偏向二元論之型態,亦即國際法在國內之法律適用需要經過內國法的轉化程序。目前我國將條約賦予內國法效力的管道大致有二種:一種是前述經過憲法第63條通過的條約案;另一種是並非該國際條約的締約國,但經過「通過施行法」的方式賦予內國法效力,這種方式的例子有近年立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參考法務部函《77年11月19日法77參字第20108號》,研究意見中有「條約在我國既宜視為與『法律』具同等效力⋯⋯從憲法第141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
【用戶】咪咪貓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1 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