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奶鍋】評論
考試院置院長、副院長各1人、考試委員19人,均特任,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6年(民國109年1月8日修正公布之考試院組織法,考.....看完整詳解
【霸告-110消特】評論
憲法本文跟增修條文考試委員都是若干人
【Ellie】評論
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考試委員若干人 , 所以(C) 19人 有明顯錯誤依據 考試院組織法 為 7~9人 沒有違憲應該是這樣吧?
【Tiff】評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6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A),考試委員若干人(C),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B),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第88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D)考試院組織法 第3條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七人至九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總統應於前項人員任滿三個月前提名之;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kbumii】評論
總統提名,立院同意任命:1.★★: ★/★★★...
【竹山我來了】評論
這出題老師算好心的~~沒有故意出7至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