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0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款規定「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作為解僱要件之一者,學說上稱之為:
(A)不溯及既往原則
(B)最後手段原則
(C)公序良俗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53156
統計:A(71),B(3393),C(157),D(356),E(0)

用户評論

肚太】評論

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轉貼於【台灣法律網】

熊愛莉】評論

這個解釋實在太免強了= =

Cassidy Tung】評論

最後手段這個說法用在學理上,主要是說明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達到最適狀態,就叫做【最後手段原則】

genlan】評論

這題大概可以用刪去法,其他選項都不可能

Enedina Arell】評論

Errrr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