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肚太】評論
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轉貼於【台灣法律網】
【熊愛莉】評論
這個解釋實在太免強了= =
【Cassidy Tung】評論
最後手段這個說法用在學理上,主要是說明用盡一切方法都無法達到最適狀態,就叫做【最後手段原則】
【genlan】評論
這題大概可以用刪去法,其他選項都不可能
【Enedina Arell】評論
Errrrr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