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50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款規定「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作為解僱要件之一者,學說上稱之為:(A)不溯及既往原則 (B)最後手段原則 (C)公序良俗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50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款規定「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以作為解僱要件之一者,學說上稱之為:(A)不溯及既往原則 (B)最後手段原則 (C)公序良俗原則 (D)信賴保護原則
【評論內容】雇主於其使用勞基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轉貼於【台灣法律網】
【評論主題】【題組】 ⑸ Program Counter
【評論內容】委任:係指有「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專指上級對下級的權限移轉。委託:係指「不相隸屬」關係機關間管轄權之變動,上級機關依法規將一部分權限, 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或個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