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mura Pan】評論
第 1174 條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支持性別/婚姻平權】評論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何者錯誤?(A)以限定繼承為主(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我國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民法1148)即繼承人概括繼承被繼承人一切權利義務,但僅以繼承所得遺產違憲,負擔清償債務的責任 【高頻真題•法學緒論】(C)如不欲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起 6 個月內向法院聲明拋棄繼→3個月(D)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的責任
【陳翊孟】評論
樓上 是的 需要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derek801204】評論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A)以限定繼承為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C)如不欲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山蘇)(D)繼承人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遺產債務的責任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評論
(A)以限定繼承為主 (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
【楊宗泰】評論
24 關於我國現行民法繼承制度的說明,何者錯誤?(A)以限定繼承為主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B)繼承人亦可聲明概括繼承繼承人如有民法第1163條之情形,不得主張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仍得主張概括繼承(負無限清償責任)或拋棄繼承。第 1148 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第 1163 條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